第84章 契约精神 按照合同,就是这样的呢亲……
回到家的胡珊妮立刻从床头柜里翻出了和创梦的合同。
创梦的签约合同分为好几种, 分为“身份约”和“作品约”两种,每种授权的范围和授权的期限不一样。
她当初签的是“作者身份约”,据说只有和三十层签约的作者才有这种“服务合约”。
只见签约协议上写着:
“本协议作者身份约期限内, 网站为作者的独家经纪代理,作者身/份/证/下信息所使用的任何笔名、相似笔名、作者本名以及其他任何名称所创作的作品, 其独家代理权都属于创梦所有。”
“名词解释, 作品:包括但不限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三条所列的所有作品种类。”
胡珊妮将这两条看了好几遍, 确认自己当时根本没注意什么名词解释, 光顾着看各种分成条款和权利义务去了。
她放下合同,又上网去查所谓的“《著作权法》第三条所列作品种类”是什么。
当胡珊妮查到了所谓的“第三条”是什么时,眼前一黑。
【《著作权法》第三条作品种类:1、文字作品;2、口述作品;3、音乐、戏剧、曲艺、杂技、舞蹈作品;4、美术、建筑作品;5、摄影作品;6、电视、电影作品以及所有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。7、工程设计图……】
别提后面的工程设计和计算机软件作品,光看到前六项,胡珊妮就已经快要昏倒了。